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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当时:大宋提刑官断案宝典

作者:郭建    分类历史    出版社中华书局    定价:29.8元    状态:全本
案发当时:大宋提刑官断案宝典

本书即围绕《洗冤集录》这部世界名著展开,解析其中记载的尸体检验制度与方法,来向读者展示中国古代有关尸伤检验方面的法律文化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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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即围绕《洗冤集录》这部世界名著展开,解析其中记载的尸体检验制度与方法,来向读者展示中国古代有关尸伤检验方面的法律文化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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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宋提刑官断案宝典 前言

本书即围绕《洗冤集录》这部世界名著展开,解析其中记载的尸体检验制度与方法,来向读者展示中国古代有关尸伤检验方面的法律文化形态。每篇以电视剧《大宋提刑官》中相关情节引入主题,再穿插讲述有关的古代奇案故事。

大宋提刑官断案宝典 无尸难定案

这里的“但凡人命之事,须要尸、伤、病、物、踪,五件事俱完,方可推问”,确实可以称之为中国古代法律处理人命案件的“五大要件”,官府处理人命案件,必须要具备这五个方面的证据。这五个要件,“尸”,是指尸体;“伤”,是指经过尸体检验以后发现的致命伤痕;“病”,也是指经过尸体检验后发现的致死的病因;“物”,就是指物证,尤其是指致命的凶器;“踪”,就是指具有足以证明行凶情节的证人证言等。很显然,在这五大要件里“重中之重”的,就是尸体,没有尸体,其他的要件要么是根本不成立,要么就是证明力不过硬。

大宋提刑官断案宝典 有伤才伸冤

宋慈指出:这样的案件要先检验死者的体格情况是否足以抵御他人的强制。如果死者的十个手指甲呈现黑黯色,指甲及鼻孔内各有沙泥,胸前呈现出红色,口唇部有青斑,腹肚鼓胀,就可以证明死者是被人揿在水中、拼命挣扎而死亡的。同时要注意调查嫌疑犯平时的品行,看是否有谋财害人的动机。特别是仔细核对两人的衣物,以“赃证”来核对尸体检验的发现,这样就万无一失了。

大宋提刑官断案宝典 亡者不可辱

口吐长虫这种事情在今天的人们看来,显然是由于平时饮食不卫生,得了寄生虫病。一下子吃过多的酒食,就刺激了平时寄生在肠道、胆道里的蛔虫,因而发作。可当时没有这样的卫生知识,唐赐就认为自己死期将至,还让妻子剖开自己的肚子检查。

大宋提刑官断案宝典 监狱“讨气绝”

这一立法漏洞给官员授意牢头禁子暗害在押人员提供了方便,只要不是头破血流那样的加害方式,就可以声称在押人“患病”死亡,向长官“讨气绝”(申请填写“因病气绝”的单据,然后让亲属画押)。这在明清社会已经成为一项常识性的俗谚,一讲到“讨气绝”,就知道是怎么回事。

大宋提刑官断案宝典 “小人”来动手

接触尸体,在任何古代文明中几乎都是一件忌讳的事情。中国古代更是如此,亲人的尸体被人翻弄被认为是一种亵渎行为,是孝子顺孙不忍言之事;而翻弄别人尸体的行为也被认为是一件伤阴德、犯忌讳的事,以此为业的人都会受到人们的歧视,只能成为世袭的专业户。作为社会特权阶层的政府官员是决不愿意去干这样的事情的。所以翻检尸体只能是“小人动手”了。

大宋提刑官断案宝典 “君子”只动口

地方长官一般会在任期内出动检验多少次?这个问题涉及到社会治安状况等等复杂的不同情况,难以下个定论。清朝嘉庆、道光年间的地方官高廷瑶在他回忆录性质的笔记《宦游纪略》里说,他在六安县当了十个月的代理知县,出动主持检验三十多次,平均每月有三次左右。这或许可以作为非战乱的太平时期普通地方长官主持检验的基本数据。和他在这十个月里处理的一千三百多宗诉讼案件相比,这个工作实在还不算是太繁杂。

大宋提刑官断案宝典 管辖和限时

为了防止官府敷衍了事,以及官官相护,南宋的法律还设置了初检、复检两次检验制度,规定执行了初检的机关要“回避”复检,由附近其他官府机构派出官员来主持。初检官府应在初检当日就发出公函通知最近的县衙,如果百里以内没有其他的县份或者是邻县派不出官员的,可以通知附近的治安巡逻机构“巡检”或者是“都巡检”派员来进行复检。如果没有这样的机构,或者都派不出官员的,接到请求派员复检的机构应在当天就向上级州政府,即路的提点刑狱司报告,同时回复初检机关。

大宋提刑官断案宝典 伤势定罪行

在记录致命伤痕时,如果伤痕比较小,记录尺寸时可以有所扩大。这是为了防止将来案件有反复。但是在凶器没有缴获前,伤痕不可分毫增减,以便将来和凶器进行对比。在尸体身上伤痕很多的情况下,以指定一处致命伤痕为好。因为如果是众人行凶,留下两处致命伤痕,是两个人打的,按照当时的法律也只有一个人抵命,那就会造成判决哪一个抵命的问题。所以要在这两处伤痕里斟酌最重的那一处为致命伤。

大宋提刑官断案宝典 保辜决生死

在古代的科学及技术条件下,对于很多伤害行为很难确定伤害程度。像电视剧中紫玉姑娘脑部受伤的这种情况,或者是内脏损伤、内出血等在当时是没有办法检验定性的,所以中国古代法律很早就设立了一项叫做“保辜”的制度,按照受害人在一定时限后的伤势来确定加害人的罪名,如果在时限内受害人因伤死亡,就要定被告杀人罪;如果是在时限以外死亡的,就只是个伤害罪。

大宋提刑官断案宝典 证检验明物证

在到现场检验勘查时,一定要注意搜集行凶的凶器、器具,如果没有能够及时搜集到手,很可能被罪犯藏匿、转移、调换,导致无法定案,罪犯难以被确定死刑。因此他再三告诫,只要一被委任去检验就首先要注意凶器的去向。有了凶器在手,还可以在检验时比照伤痕的大小、阔狭,确定致伤致死的原因。

大宋提刑官断案宝典 现场查踪迹

对于已经抓获的凶手,在检验的时候不能立即审讯记录口供,而是要按照规定解送到县衙门进行审讯,等到他招供后,再追查其他的凶手罪犯。这是为了防止手下的衙役借着追捕其余罪犯的由头而搔扰百姓。  检验结束后,要责成地方居民头目以及邻居看守尸体,除了有必要解送的以外,一般不要都命令解送到县衙门,这样很容易侵扰百姓。但凶手和重要的证人,一定要解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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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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